本網訊 見習記者徐貝貝報道 為加快公交車新能源化,日前,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四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中央財政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使用政策有關事項,從2019年5月8日起實施,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為過渡期。
《通知》規定,根據規模效益和成本下降情況,調整完善新能源公交車購置補貼標準,具體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執行。根據規定,從2019年開始,新能源公交車輛完成銷售上牌后提前預撥部分資金,滿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請清算。在普遍取消地方購置補貼的情況下,地方可繼續對購置新能源公交車給予補貼支持。落實好新能源公交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船稅政策。
地方應按照《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要求,發揮好中央財政基礎設施獎補政策作用,創新支持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加快新能源公交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滿足車輛使用需求;應將除公交車外的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集中用于支持充電基礎設施“短板”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等環節。中央財政已經安排的2019年及以前年度燃油補貼結余資金,地方可收回統籌用于新能源公交車運營。有關部門將研究完善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政策,從2020年開始,采取“以獎代補”方式重點支持新能源公交車運營。
《通知》強調,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在資金撥付前進行公示,在資金撥付后予以公開;要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或網上舉報平臺,發揮社會和輿論監督作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審核把關,加大對騙補企業處罰力度,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嚴肅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