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關于支持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搶抓產業智 能化發展戰略機遇,推進我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有序健康發展, 形成技術引領和應用示范的創新發展格局,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增強技術自主創新能力
(一)加快產業鏈核心環節突破。圍繞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鏈 核心領域和重要環節,聚焦制約產業發展的技術短板,面向全球 懸賞任務承接團隊,重點解決前沿技術工程化和關鍵零部件研制 等瓶頸問題,按項目總投資 40%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 2 億元。(二)推動產業關鍵技術攻關。支持攻關 V2X 通信技術,機 器視覺、毫米波雷達、激光雷達等環境感知技術,高精度地圖、 高精度定位等導航技術,算法設計、處理芯片、操作系統等決策 規劃技術,按參與主體項目研發投入的 50%予以資助,最高不超 過 1500 萬。(三)加速產業創新成果轉化。支持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 相關機構設立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載體,圍繞操作系統、視覺系 統、車載雷達、人機交互、V2X 通信、平臺及應用軟件等智能網 聯汽車產業鏈關鍵領域開展工程化研究,按項目總投資 40%予以 資助,最高不超過 1000 萬元。
二、構建協同共享發展生態
(四)加強共性技術協同創新。支持企業、高校和研究機構 開展產學研用合作,鼓勵構建開源開放生態體系,降低共性技術 研發成本,鼓勵建設國家級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技術、制造業) 創新中心,對獲得批復的項目按照相關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五)搭建優質公共服務平臺。支持龍頭企業和機構提供產 業公共服務,面向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生態搭建產品技術測試認證、標準規范研究制定、數據與信息安全評測等公共服務平臺,按項 目總投資 40%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 1000 萬元。
(六)支持城市級場景仿真研究。支持承擔單位研究復雜道路的環境建模、仿真驗證、評價測試系統,對開發仿真測試平臺 的主體給予最高 500 萬元支持。對開放仿真平臺供其他單位開展 實驗的,根據開放情況給予事后運營補貼。
(七)加強創新成果培育應用。支持自動駕駛應用推廣,對 車輛智能化、無人化技術改造的項目,根據運營成果給予實施主 體最高 500 萬元支持。三、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八)提升智能化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建設以數據為基礎的 無人車輛交通管理系統,充分利用云計算、人工智能、大數據等 技術,分析車輛、人流、基礎設施等數據信息,實現車輛軌跡追 蹤、人流和車流管控、交通安全預警等智慧決策,實現車輛和交通智能管理。
(九)加大智慧交通投入力度。加緊完善城市道路智能基礎 設施,分階段、分區域開展道路設施智能化改造,加快部署智能 信號燈、多功能智能桿、V2X 路側單元等設備,構建支撐車路協 同的道路交通環境。
(十)擴大智能網聯汽車場景規模。在全市范圍內有序開放 更多街區、道路、機場、關口、港口作為智能網聯車輛示范應用 場景,推動無人化、智能化車輛廣泛應用,鼓勵開展開放場景內 自動駕駛出租車、公交、短途接駁、物流配送、清掃車、停車場、 高速道路等形式的示范應用,對于示范車輛行駛里程累計達到 1000 公里的運營主體,根據示范應用效果給予最高 500 萬元資金 支持。
(十一)創新智能網聯基礎設施市場主體。鼓勵籌建全市統 一的新型智能交通運營商,負責數字化智能道路基礎設施建設和 運營,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壯大。
四、完善產業配套環境
(十二)鼓勵智能網聯車輛開展道路交通測試。在坪山區建 設功能齊全、特色突出的智能網聯交通測試場,打造智能網聯汽 車與智能交通全面融合的測試環境。對我市參與深圳坪山智能網 聯交通測試區測試并獲得深圳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的主 體減收至少 20%的測試費用。
(十三)支持參與制修訂智能網聯汽車標準。鼓勵企業和機 構積極開展技術、測試和檢測等標準制修訂,對獲得發布的國際 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訂企業,給予最高 500 萬元資金 支持。(十四)加強行業技術交流合作。鼓勵與國內外行業組織、 領先企業開展交流合作,搭建高水平的產業合作交流平臺,對舉 辦展會、高端論壇等具有國際影響力和行業帶動力的活動,最高 給予 300 萬元資金支持。
(十五)加大科研人才引育。大力支持企業、高校、科研單 位引入國內外智能網聯汽車領域頂尖人才和團隊,根據現有人才 政策給予落戶補貼,并將符合條件的人才納入人才住房政策適用 范圍;支持智能網聯汽車企業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 新實踐基地、校企合作人才培養基地等平臺。
(十六)增強金融資本支持。圍繞智能網聯汽車上下游產業, 積極吸引龍頭企業、產業投資基金和投資機構,建立覆蓋全鏈條 的資本支持體系。
五、附則
(十七)各責任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落實措施和操 作規程,明確資助、獎勵的條件、標準和程序。
(十八)本政策措施與市級其他同類型政策不得重復享受。獲得本措施規定資助的,各區可按比例給予相應的配套資助。原則上,市、區對同一項目累計資助金額不超過該項目經審計認定 支出的 50%。
(十九)獲得資助的企業若存在重復申報、弄虛作假、采取 手段騙取資金或者違規使用資金等情況的,將按照《深圳市市級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懲戒。
(二十)本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