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3日,惠州市發改局發布就《惠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6-2020年)》(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擬明確電動汽車充電樁等基礎設施的補貼標準、申報方式等細則。其中規定,直流充電樁將按315元/千瓦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按100元/千瓦給予補貼。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8年5月底,惠州全市上牌的新能源汽車4891輛。截至4月底,惠州全市共建成站內及分散充電樁合計3382個(不含私人乘用車充電樁),已基本滿足惠州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
惠州市發改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產業發展,提升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資金補貼的使用效率,該局根據省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惠州實際,編制了《暫行辦法》。
根據《暫行辦法》,補貼資金是指由中央、省財政下達的,用于引導和支持全市充電設施(包括充電和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補貼資金。補貼資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開公正、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等原則。 補貼范圍包括哪些?記者留意到, 《暫行辦法》規定,補貼資金用于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對個人自用充電設施建設不予補貼。
《暫行辦法》指出,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換電設施等。 具體來說,2016—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補貼資金(充換電設施級補貼資金)補貼標準分兩類。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照315元/千瓦的標準補貼;交流充電樁按照1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2019—2020年補貼標準將根據國家、省下達的補貼(獎勵)資金作適當調整。
騙取補貼將有不良信用記錄并受處罰:根據申報要求,申報項目應當屬于補貼資金支持范圍,不得跨范圍申報。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補貼資金,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補貼資金。 《暫行辦法》規定,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不良記錄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