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發改委和能源局發布《四川省公(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明確充電基礎設施配置標準: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應同步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條件,流量較大或距離公用充電基礎設施較遠的高速公路出口,應布點建設快充站。整合國省道沿線充電基礎設施資源,逐步發展國省道沿線快充站網絡。
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醫院、旅游景區,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市政項目應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
參與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經省內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或充電服務。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保證設施運營安全。擁有5名及以上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持有電工證的不少于2人),且專職運行維護團隊專業人員數量在設施運行地區應滿足樁群規模要求。擁有企業級運營監測管理平臺,能夠對充電設施運行、運維、安全風險實施監測和預警,并與省級平臺實現有效對接。
政策原文如下:
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有關企業:
為加快我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7〕19號)等文件精神,我委牽頭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公(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能源局
2020年7月14日
四川省公(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國家電動汽車發展和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戰略部署,促進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基礎設施)科學布局、有序建設及規范運營,保障和推動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提升新能源汽車充電保障能力行動計劃》(發改能源〔2018〕169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7〕1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公(專)用充電樁及其接入電網的相關設施,主要包括:
(一)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在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車場、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交通樞紐、醫院、園區景區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專屬停車位,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公交車、客運汽車、出租車、環衛、物流等專用車站場所建設,為專用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編制、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事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四條?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是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依據。各市(州)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區域經濟發展情況等,按照“適度超前、統籌布局、市場運作”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專項規劃。
第五條?專項規劃應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任務、規劃布局及保障措施等,尤其要明確所屬地區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集中式充電站的建設規模和布局布點,提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原則和建設規模。
第六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并與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基礎設施規劃、電力規劃、交通規劃有效銜接。逐步形成以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內部停車位、公交及出租等專用場站配建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為輔助,以獨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的城際快充站為補充,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第七條?專項規劃編制應嚴格落實以下充電基礎設施配置標準:
(一)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應同步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條件,流量較大或距離公用充電基礎設施較遠的高速公路出口,應布點建設快充站。整合國省道沿線充電基礎設施資源,逐步發展國省道沿線快充站網絡。
(二)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醫院、旅游景區,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市政項目應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
第八條?各市(州)專項規劃經市(州)政府批復后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備案,備案后由各市(州)政府發布實施。專項規劃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滾動調整。滾動調整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備案后,由市(州)政府或其指定部門按程序公開發布實施。
第九條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辦)根據專項規劃,按年編制充電基礎設施實施計劃,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時序。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川辦發〔2018〕23號)要求,依據發布實施的專項規劃,對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對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各類投資主體公平開放。
第十二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級別的機電安裝、承裝(修、試)五級或以上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
第十三條?各類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審批應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審批環節:
(一)在既有停車場(位)建設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無需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二)在新建停車場(位)配建公(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無需單獨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三)新建獨立占地的公(專)用充電基礎設施,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第十四條?充電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電基礎設施產品應符合國家產品標準的相關要求,提供經國家權威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型式試驗報告。
(二)充電設施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符合充電設施專項規劃、消防安全、安全生產“三同時”等有關要求。
第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項目使用投運前,項目投資主體須按照《電動汽車分散充電基礎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等標準開展竣工驗收。重點驗收產品質量、施工質量、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消防安全、防雷接地設施安全等內容。
(一)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由投資主體會同所在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部門共同驗收。
(二)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由投資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后進行單項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項目備案部門。
(三)公(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為充電站(樁)的專用變壓器(控制箱)。專用變壓器(控制箱)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方投資。供電企業負責產權分界點前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及計量裝置,并對產權分界點后的充電基礎設施驗收提供技術指導。
(四)充電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所有權人應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第十六條?所有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建成后,必須接入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省級平臺”)統一管理。
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科學確定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主體。對外營運的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由具備資質的運營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不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原則由投資建設主體負責設備的日常維護與管理工作,鼓勵委托給有資質的運營企業統一維護。
第十八條?參與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省內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或充電服務。
(二)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保證設施運營安全。擁有5名及以上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持有電工證的不少于2人),且專職運行維護團隊專業人員數量在設施運行地區應滿足樁群規模要求。
(三)擁有企業級運營監測管理平臺,能夠對充電設施運行、運維、安全風險實施監測和預警,并與省級平臺實現有效對接。
第十九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須遵守以下規則:
(一)遵循國家及本省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管。
(二)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在集中運營的充電站需配備相應的消防安全設備、值守人員或巡檢人員及后臺監控系統,及時發現并處理設施故障和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三)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按照用戶需求,對充電基礎設施及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定期維修保養、升級改造及配套服務。
(四)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電費、充電服務費標準等內容。鼓勵采用移動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為用戶創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環境。
(五)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
第二十條?科學規范使用充電基礎設施。
(一)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用于電動汽車充電。
(二)場站設置明顯引導標志、電動車專用標識、充電操作流程等。
(三)充電基礎設施用戶應當按照充電基礎設施的操作規定,安全、規范地使用充電基礎設施。
第二十一條?鼓勵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對社會開放,開放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視作對外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第二十二條?積極發揮省級平臺作用。平臺為用戶提供充電場所樁和槍狀態查詢、充電預約、充電導航、車輛充電狀態查詢等服務,為政府部門資金發放、市場監管、電量統計等提供數據支撐,接受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導和監管,不受市場主體干預。
第二十三條?開展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信用評價,信用評價結果在省級平臺上進行公示,評價結果不達標者,取消其申報財政資金支持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充電基礎設施停止運營應由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負責拆除充電基礎設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向電力企業申請辦理銷戶手續。拆除過程中造成的糾紛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第二十五條?鼓勵商場、寫字樓等開發商合理布局停車位,開辟電動汽車專用停車區域,做好標識提示與人工引導,避免燃油(氣)車亂停亂放擠占充電基礎設施公共資源;出臺限時免費停車服務的相關政策,充分調動電動汽車用戶在商業停車場充電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切實提高商業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利用效率;如非電動汽車違規占用,執行非電動汽車占用充電基礎設施停車費用;鼓勵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豐富經營模式,通過為用戶提供娛樂、休息等多功能綜合附加服務,探索新的盈利增長點;鼓勵住宅小區物業公司提供充電服務。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財政政策支持。
(一)通過申請中央、省級資金,支持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二)鼓勵市(州)及以下各級政府根據各地財政情況配套資金,可對有序充電控制功能的充電基礎設施提高補貼力度。
(三)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推行“免費充、綠色行”活動,對在當地購置上牌的電動汽車,采用充電電費、充電服務費減免或補貼等措施。
第二十七條?土地政策支持。
(一)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按照加油(氣)站用地供應模式,根據可實施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土地供應。
(二)供應新建項目用地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與具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資質的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三)鼓勵在已有各類建筑物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位)與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條?價格政策支持。
(一)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基礎設施運營項目,用電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中兩部制電價,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夜間電網低谷時段充電,降低充電成本。鼓勵具備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二十九條?配套電網接入服務。
(一)電網企業要做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改造工作,將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做好充電設施相關電力基礎網絡建設、充電設施增容服務、電力保障等工作。
(二)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由電網企業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相應成本據實納入準許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價回收,不得收取接網費用。
(三)電網企業應當制定充電樁(站)報裝業務辦理指南,明確各類充電設施履行報裝資料提交、供電方案協議簽署、受電工程設計和審核、供用電合同簽署和竣工報驗等電力報裝流程,為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開辟綠色通道。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充電基礎設施預留安裝建設條件,指電力管溝、變壓器容量預留,低壓主干線、配電箱等安裝到位并預留接口。
報建手續,指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手續。
“三同時”制度,指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