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9日,廣東省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指出,廣州市將從充電設施產品、規劃建設、信息錄入、財政補貼、運營安全等方面加強監督管理,其中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要求,已建成并正常營運的充電設施總功率不少于2000kW。
原文如下: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等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建規〔2015〕199號)、《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粵發改能電〔2016〕691號)等有關文件,結合上一階段《廣州市推進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穗工信〔2015〕10號)、《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工信〔2015〕6號)的實施情況,我市將從充電設施產品、規劃建設、信息錄入、財政補貼、運營安全等方面加強監督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嚴格充電設施產品管理
(一)凡在我市安裝、使用的充電設施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產品標準的要求,需取得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帶有CMA或CNAS標識的標準符合型合格報告;屬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還應當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投資建設主體應當查驗上述證書、報告,并存檔備查。
(二)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等標準的規定,開展竣工驗收,重點驗收產品質量、施工質量、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等指標,以及進行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檢測和調試。
二、加強規劃建設管理
(一)規劃管理。
1.在既有停車位、加油加氣站、企業自有用地等增加安裝充電設施(含框架式、集裝箱式換電設施),可以免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應滿足消防、安全、市容環境、景觀等相關要求。
2.所有新建獨立占地的充換電站項目應符合我市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按照加油加氣站用地模式依程序辦理相應的規劃國土手續。項目投資建設主體應先將項目站點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認是否與專項規劃相符,然后由國土規劃和建設部門根據批復書辦理后續相關手續。
(二)建設管理。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實行登記管理,投資建設主體應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到項目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充電設施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級別的水電安裝資質或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資質,充電設施工程建設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符合充電設施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加強信息錄入管理
(一)對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實行信息錄入管理。在廣州行政區域內開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業務的企業均應將企業信息錄入廣州市充電設施智能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錄入的信息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建設運營管理制度(包括充電設施建設管理、運營維護、安全保障體系和監督機制等),管理團隊情況(包括與建設運營管理制度相匹配的建設運營和日常維護團隊、持證電工等人員情況)等。
(二)鼓勵自用充電設施將信息錄入管理平臺。對充電設施實行動態信息錄入管理,所有公用、專用充電設施均須按照管理平臺通訊規約將實時數據錄入管理平臺。
四、加強財政補貼管理
制訂我市相應的財政支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給予適當補貼。申請充電設施財政補貼資金扶持的企業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已按要求在管理平臺上進行信息錄入的企業。
2.所建充電設施均已錄入管理平臺,并由平臺運營商出具平臺錄入報告。
3.在廣州市已建成并正常營運的充電設施總功率不少于2000kW。
五、加強運營安全管理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履行以下職責:
1.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須遵循國家及本省、市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管。
2.及時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和用戶需求對充電設施及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和改造。
3.應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建立充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并嚴格實施,及時處理充電設施故障,確保設施的安全運行。
六、加強監督管理
充電設施建設項目中涉及的質量監管、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相關問題,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監管。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