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商務局發布了《佛山市城市配送氫能源貨運車輛扶持辦法(公眾征詢稿)》,對佛山市保有用于城市配送的氫能源貨運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定了扶持辦法,規定了相關扶持標準。規定申報營運補貼的車輛核準行駛里程在2萬至10萬公里之間,補貼金額以10萬公里22萬元標準按比例計算,最低為2萬公里4.4萬元(計算辦法:22×核準的行駛里程/10)。申報車輛核準行駛里程超過10萬公里,按最高22萬元給予補貼。
佛山市城市配送氫能源貨運車輛扶持辦法
(公眾征詢稿)
根據《佛山市氫能產業發展暨氫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第二次聯席會議紀要的通知》(佛發改交能〔2017〕92號),結合我市新能源貨運車輛運行現狀以及綠色交通發展要求,推動我市貨運業轉型升級,加快城市配送氫能源物流車輛推廣應用。特對我市保有用于城市配送的氫能源貨運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定以下扶持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資源整合,綠色環保。鼓勵承擔城市配送的運輸、物流、快遞企業使用氫能源貨運車輛,以需求帶動加氫站等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逐步推行以氫能源貨運車輛為主的城市配送,減少對城市環境的影響,提高資源的利用率。
(二)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實行以政府政策引領,市場需求為導向的模式,構建企業自負盈虧、政府合理補貼的車輛使用政策扶持體系。
(三)與時俱進,動態調整。在中央和省級財政對氫能源使用進行扶持的基礎上,制定市級扶持辦法,對我市在2017年至2019年期間購買并用于城市配送的車輛進行扶持,由市、區財政按2.5:7.5比例承擔。根據基礎設施建設、新型商業模式發展和氫能源應用技術的發展情況,分階段每年對市級扶持辦法進行動態調整。
二、扶持對象及標準
(一)扶持對象。
1.車型:2017年至2019年購買并在我市上牌(登記注冊)用于城市配送的氫能源貨運車輛(已納入國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下所稱車輛均以此為標準)。根據國家財政部 工信部《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的精神,自申報的氫能源貨運車輛上牌之日起至申報規定時間止行駛里程不低于2萬公里(含2萬公里)可以申請補貼扶持。
2.申報單位:由依法購買并合法擁有以上車輛所有權、且在本市進行工商登記設立的獨立法人單位負責申請。
3.補貼年限:補貼為逐年申請,2019、2020每年申請一次,依申報通知規定時間為申報數據統計周期。
(二)扶持標準。
1.2017、2018年上牌的符合條件的車輛可于2019年申請不超過22萬元的營運補貼。
申報營運補貼的車輛核準行駛里程在2萬至10萬公里之間,補貼金額以10萬公里22萬元標準按比例計算,最低為2萬公里4.4萬元(計算辦法:22×核準的行駛里程/10)。
申報車輛核準行駛里程超過10萬公里,按最高22萬元給予補貼。
2.2020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研后對2019年12月31日前上牌并行駛2萬公里以上的車輛重新確定標準進行補貼(2017、2018年已補貼的車輛按其申報年度新增的行駛里程計算)。
三、不可申報的情形
1.當年已申領運營補貼的車輛轉讓后不能在同年再享受補貼;
2.購買車輛方名稱與申請補貼單位不一致(車輛已轉讓的除外,但需另行提供證明材料)以及租賃、借用車輛的企業、單位、個人不得申報;
3.發生同責以上重大或較大交通安全事故,所屬車輛超限超載行為超過其所有車輛總數10%的法人單位不得申報;
4.已轉讓且不在佛山市內登記注冊的車輛,不得申領車輛運營補貼。
四、申報條件與流程
(一)申報單位應符合的條件。
1.依法在佛山市進行工商登記設立的獨立法人單位;申報單位經營狀況良好,有獨立、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制度,近三年無違法記錄;申報單位要確保申報材料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承諾能夠向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提供有關數據,配合開展調研工作,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相關部門的考核;
2.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持有效從業、駕駛資格證件的駕駛員,且與管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購買社會保險;
3.屬于合法購買氫能源貨運車輛的本市法人單位,能夠提供氫能源貨運車輛的行駛證、購車合同、購車發票、保險單等資料,車輛所有權人與申請補貼方一致;
4.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含企業負責人崗位責任制、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崗位責任制、安全員崗位責任制、駕駛員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含駕駛員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裝卸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等;
5.如申請車輛發生所有權轉讓,但符合申請補貼條件的,需提供車輛所有權變更的合同文件、機動車登記證所有權變更記錄及原始購車發票等憑證;
6.能夠提供所購車輛已獲國家補貼的情況;
7.申請方必須持有申請車輛的加氫充能發票(匯總),以供統計。
(二)車輛應符合的條件。
1.車型必須是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氫能源貨運車輛;
2.安裝、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車載終端、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等遠程監控設備,并按規定接入政府或生產企業建立的監控平臺;
3.需提供申請車輛年行駛里程數據(行駛里程必須真實);
4.車輛須經過安全技術檢驗合格;
5.持有效《道路運輸證》。
(三)申請材料(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1.《佛山市城市配送氫能源貨運汽車營運補貼申請表》(見附件1);
2.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購車發票、加氫充能發票(匯總)、車輛保險單、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如車輛所有權變更,還需提供車輛所有權變更合同(買賣或贈與等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所有權變更記錄及原始購車發票等憑證;
4.公安機關出具的企業無違法記錄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完稅證明(含國、地稅);
5.所購置的氫能源貨運車輛已獲取國家補貼情況的相關證明材料;
6.申請車輛的加氫充能發票復印件;
7.相關管理規定和安全制度;
8.與管理人員(駕駛員)簽定的勞動合同、駕駛員身份、駕駛證明、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明;
9.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車輛監控設備顯示行駛里程照片;
10.承諾書。
(四)申報流程。
由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申報通知,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法人按申報通知要求組織材料上報。
1.申報。申報單位登錄佛山市政府扶持企業資金綜合服務平臺提交申報資料。
2.審核。區交通運輸部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核實后報市交通運輸局。
3.發放。市交通運輸局審核后報市商務局,由商務局組織專家評審,公示后報市政府批準同意,由市財政向經批準的申報單位發放資金。
五、職責分工
(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配合組織開展申報,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二)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制定城市配送氫能源貨運車輛專項補貼扶持政策,組織第三方機構評審,公示后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扶持資金并及時撥付到相關企業所屬區財政部門。
六、監督與法律責任
(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依法對資金的使用分配、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健全資金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二)若發現申報資料造假或不實情形,取消該企業的申報資格,納入黑名單,列入廣東省公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三年內不得享受政府各類財政資金扶持,依法責令其將已收資金退回財政部門。
(三)如在申報資金、提交資料等過程中出現偽造、作假、變造、數據不實等情形,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七、附則
(一)根據2017-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其中氫能源貨運車輛僅有8個型號,且均為中型貨車。如今后有重型或輕型氫能源貨車上市、上牌,將根據實際情況出臺補充規定。
(二)本扶持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